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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高嶽
本報吉林5月10日電(記者張淑秋)“本案的兩被告單位明知其填埋的固體廢物中含有害物質,仍不按照規定填埋造成環境污染,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和治理的責任,今天,檢察機關台中申請商標代辦為瞭維護公共利益,提起訴訟,請法庭予以支持。”5月9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這起涉及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在庭審中如此陳述,而這起案件也成為吉林省首例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企業填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5月9日9時,在吉林市中院庭審現場,吉林市檢察院作為該案的公益訴訟人,指派三名檢察官出庭參加訴訟。
據瞭解,吉林市檢察院接到吉林市環保局移送線索,稱吉林市雙嘉環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廠)和吉林市洪郡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填埋危險物導致環境污染。
經調查,該電廠負責焚燒吉林市的生活垃圾並進行發電,其焚燒生活垃圾產生的飛灰螯合物,由洪郡公司負責承運。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洪郡公司並沒有將飛灰螯合物運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而是將電廠2015年全年和2016年1至7月總計45913.46噸飛灰螯合物全部填埋在電廠的東北角,並私刻吉林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所公章,蓋在《危險廢物轉移單》上,偽造轉移飛灰螯合物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假象。洪郡公司經理孫某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已於2016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檢察院批捕。
“經專業機構檢測,證明生活垃圾焚燒物中含有砷、鋇等重金屬,飛灰固化物中含有二噁英,均屬危險物質。”公益訴訟人稱,依據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出具的調查評估報告,現填埋區域內土壤淤泥中鋅和砷含量超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三級標準值,污染面積為3718平方米,區域內飛灰及其攪拌混合物的重量約22785.5噸,爐渣重量為7912.2噸。
公益訴訟人提出訴訟請求:電廠和洪郡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將填埋在電廠東北角的22785.5噸飛灰螯合物、7912.2噸爐渣移送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如果兩傢公司不履行第一項判決,請求判令兩被告單位承擔兩項物品清運費92萬餘元,共同承擔淤泥治理費用和樣品檢測費用共50萬元。
被告企業表示願意承擔責任
電廠代理人答辯稱,2014年年底以來由於吉林市垃圾填埋場已被填滿,處於過負荷填埋的情況,導致填埋場進廠車輛運輸路線十分陡峭泥濘,飛灰螯合物因雨季、冬季不能及時運輸;由於焚燒垃圾量大、電廠飛灰庫容量較小,被迫將飛灰螯合物臨時堆埋在東北角渣場附近。
電廠收到吉林市環保局的限期整改通知書後,向填埋廠轉移原堆埋的飛灰螯合物,共13300噸。由於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工作而進行瞭封存,故沒有轉移剩下的飛灰螯合物。電廠認為,飛灰螯合物不應屬於高度危險物,交給洪郡公司運輸後,不再是飛灰螯合物的所有人,公益訴訟人追究電廠責任是不妥當的。
“我們願意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社會責任。”電廠表示,對於公益訴訟人提出的訴求,電廠請求判決洪郡公司承擔訴求中飛灰螯合物、爐渣全部運輸及淤泥治理費用,會做好淤泥治理工作,並提供監測合格報告;同意承擔訴求中樣品檢測費用。
洪郡公司代理人答辯稱,在涉案廢物處理過程中,該公司確有錯誤,但公益訴訟人所述事實與理由值得商榷,比如轉移飛灰螯合物的數量。對於公益訴訟人認為飛灰螯合物為危險廢物,代理人答辯稱,用以證明飛灰螯合物為危險廢物的證據為吉林市環保局出具的說明,證明力不足。對於本案的訴訟請求,洪郡公司將配合電廠在合理期限內將涉案廢物移送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堆埋場,並對淤泥進行治理,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本案將擇期宣判。
(原標題:兩企業違法填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被公訴 吉林檢方首作公益訴訟人)
■背景
“檢察機關代表國傢提起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瞭保護社會公共資源環境,這起案件在全省是首例,其警示作用非常典型。”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檢察官塔磊說,如果不對被告單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情況將愈演愈烈,檢察機關依法有責任制止這種行為。
“審理這起案件我既感覺到榮幸,又感覺到責任和壓力,因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吉林省尚屬首例,對很多程序規范和具體要求還在探索和嘗試中。”吉林市中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副庭長丁照明說,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旨在通過訴訟手段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彌補行政執法手段不足。上海、福建等地已經啟動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吉林市中院已經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借鑒,在本次庭審中就已經吸取瞭一些寶貴經驗。
“該案的公開審理,對全市相關企業的管理者是一次警示教育,對引導企業管理者和社會公眾進一步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具有積極意義。”丁照明說。
(原標題:吉林吉林市:兩企業違法填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被公訴)
本文來源:最高檢網站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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